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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 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