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工作,提高我院职工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卫规〔202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遵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二、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院药剂科、设备科等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教科统一管理,未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医药代表需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三、接待管理部门:由医教科、药剂科、设备科、办公室联合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四、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五、接待地点:2号楼7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六、参加接待人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医教科、药剂科、设备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医院纪检监督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七、接待日工作:主要是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八、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九、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一)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含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
(三)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四)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五)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六)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十、接待要求
(一)办公室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
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二)接待准备:医药代表预约登记。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发送至办公室电子邮件(邮箱:xlfybjy@126.com)预约登记。办公室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三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相关表格可在新罗区妇幼保健院官网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三)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药剂科、检验科、行政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①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②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
(四)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五)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六)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七)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八)药剂科、信息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一式两份,由医院纠风监察部门和医教科负责保管,统一归档与使用。
十一、接待后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引进
(一)临床各科主任或医务人员在参加接待,听取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介绍后,收集本专科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相关资料,并在科内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申请引进,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二)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药时,到药剂科领取新药申请表进行填写,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药剂科;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耗材、新仪器设备时,将书面申请,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设备科。
(三)药剂科将各科室新药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新药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召开新药引进药品遴选专家会议进行审议;设备科将各科室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院办公会讨论。
十二、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
(一)其它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扣发科室主任当月职务补贴。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的处分。
(二)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教科及医院纠风监察部门同意,并在医教科人员及医院纠风监察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三)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医院办公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四)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
(五)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新罗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2.新罗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